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7-14
日前,四川大英县开始一场声势浩大的全城强拆防护栏活动,按照“先领导干部,后单位职工;先公职人员,后普通市民;先主要干道,后背街小巷;先物管小区,后传统街巷”的原则大力开展强拆活动,引起市民极大反感。
针对各方面的质疑,大英县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拆除防护栏是为了城市形象更美丽,是县委、县政府的集体决策,而且不管这项工作遇到多大的阻力,都要继续开展下去。决心可见一斑,然而这决心却是建立在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之上,这就让人不得不感到寒心。我很好奇县委、县政府的审美是否能代表大众的审美?防护栏有损美观的道理是从何而来?如果有天县委、县政府认为窑洞更符合审美,那是不是我们还得把楼房全部拆除,一夜回到解放前?
诚然违规安装的防护栏确实影响美观需要拆除,但是否有必要“一刀切”?防护栏属于群众的私有财产,我国《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大英县的相关领导作为国家干部置我国法律于何地?而且政府强拆还不补偿,一套防护栏安装下来往往需要几千元,市民还得自己掏腰包解决拆除费用,这无疑给市民增加了相应的经济负担,而且防护栏的作用之一在于防盗,全部拆除之后,市民的安全怎么保障?大英县委、县政府为了所谓的“面子工程”不顾“民生工程”、“平安工程”,这“面子”的代价是否有点太大?
然而即使群众怨声载道,强拆工程仍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因为县委、县政府说了,如果不配合强拆工作,那么公务人员就要停职,这可是赤裸裸的威胁啊!我很怀疑相关领导在进入公务人员队伍的时候有没有认真学习过《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非法定事由,非经正常秩序,公务人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不配合强拆工作属于法定事由?县委、县政府有什么权利停职?
公权力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之上的公权力,公权力是群众赋予的公权力,公权力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群众的私权利,大英县委、县政府的行为折射出的是我国部分领导干部扭曲政绩观,这才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的。(完)作者:罗漫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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