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7-1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通过卖官、受贿,8年内非法所得817万余元。7月2日,刘卓志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上诉期满,刘卓志未提起上诉。(据新京报报道)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刘卓志于2002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在采矿权审批、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86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817.036万元,包括人民币534.6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5000元、英镑1万元等。其中,刘卓志、宋巍共同受贿合计281.7万元。
俗话说的好,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群众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钱权交易的砝码。刘卓志作为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干部任职程序中发表意见,对于辖区干部的选拔任用具有重要作用,而他收受请托违背了客观公正的组织原则,并且长期、多次非法收受钱款,通过权钱交易使他人在锡盟担任市委书记、政协委员或局长等要职,并为多家企业在不同经营领域内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钱字头上一把刀,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了可以为群众造福,利用反了,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时,断送了自已的美好前程。刘卓志不能抵御金钱的诱惑,“卖官”、“卖项目”、收受财物注定是一条不归路,卖掉自己良知的同时,也卖掉了自己的人生。种种权钱交易的落马,为干部廉洁从政敲响警钟,对那些“走钢索的人”是一个警醒,人一定要走在路上。(完)作者:雷双凤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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