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8-12-12
12月10日,由自贡市沿滩区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沿滩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P> 2018年5月是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湖广庙广场码头的釜溪河禁渔期。5月20日凌晨0时左右,刘某某用电鱼的方式在釜溪河非法捕捞鲹条鱼3斤。同年5月21日晚间,曾某某在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湖广庙广场旁的釜溪河边,使用同样的方法捕捞渔获物5斤。行政执法人员将二人分别现场挡获,收缴了电鱼使用的工具,并对二人作出1000元和3000元的行政处罚。 P> 虽然二人捕捞所获不多,但此时正值禁渔期,二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渔期的规定,破坏了当地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某、曾某某分别向捕捞水域增值放流1.8-2.0寸鲤鱼鱼苗12500尾和18750尾,以恢复在禁渔区电捕鱼造成的生态损害,履行生态修复的义务。该案将择期宣判。 沿滩区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禁渔期期间严禁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从事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请广大市民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切莫以身试法。(龚平 记者 刘春华)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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