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1-04-19
今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五粮液公司诉称,五粮液集团拥有“五粮液”注册商标,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出产的“五粮液”系列酒畅销全国、闻名海内外,五粮液品牌价值为526亿多,居全国第一,在国际上也享有极高声誉。
原告发现,被告高某作为寅午宝公司股东,曾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中原七粮液”商标,在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该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
因“七粮液”酒名与注册商标和“五粮液”近似,被告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寅午宝公司辩称,七粮液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要求停止使用。
而且七粮液与原告的商标未构成近似,两者有较大区别,在包装上突出标出了被告的生产厂家。另外,两个产品的价格非常悬殊,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
第二被告众缘合作社和第三被告高某也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完)洪雪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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