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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复辟时期 罕见民事判决书现身

川南在线2010—2019自贡网  发布时间:2011-04-29

袁世凯复辟时期 罕见民事判决书现身(图1)

   民事判决书,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已是非常普通的一种公文,可是在“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旧社会却是稀罕之物。中国历史上,以“洪宪”纪元的所谓“中华帝国”仅存在83天,其民事判决书即便在当时也是凤毛麟角。最近,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市收藏爱好者姜小平意外收藏到一份罕见的洪宪元年的民事判决书。

    姜小平刚淘得的这张民事判决书,长280毫米、宽180毫米,总计4页,略有损坏的封面主体采用红、黑两色字体,正中加盖有“奉天辽阳地方审判厅”大红印章,竖排正中写有“洪宪元年三月十一日”,右边写有“该件抄录计五百字,应征费大洋五角,折小洋六角。”左边写有“原被告对于此案如有不服,自送达判词之日起,准予二十日限内迅速赶赴本厅陈述不服理由,上诉逾限此判词即为确定。”

    打开内页,字迹十分清晰:辽阳地方审判厅民事判决民字第六十号,判决:原告高殿英,年五十七岁,辽阳人,住李宝沟,业农;被告魏宝禄,右代理人魏廷学,年二十六岁,辽阳人,住李宝沟,业农;上开高殿英诉魏宝禄不容赎地一案,经本厅审理,判决如左主文,本案请求驳回,讼费大洋十八元二角归原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即“如左主文”——记者注):缘高殿英于前清光绪三十年,同其叔父高政余将其夥产(册地七日、房园二处、荒场二段、园地二段),(作——记者添加)价卖与魏宝禄名下。唯前清时代旗民不准交产,只将房园、园地、荒场等地立有买契,其册地七日另立典契,以为完纳国课之用。十余年来毫无异说。于本年二月间,高殿英翻悔,遂以捏造伪契等情,将魏宝禄状诉到厅,传质中保人任平顺、高元会及代字人徐德藩等,均供称该契确非伪造,且立契时高殿英亦曾在场云云,自应将请求驳回以息讼,累讼费归原告负担,特为判决如主文。洪宪元年三月十一日,辽阳地方审判厅民庭,推事:韩邦印,书记官姜起渭。

    据了解,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复辟称帝,宣布次年为洪宪元年,颁布了所谓的“中华帝国洪宪元年新旧历对照表”,并下令全国一切公文函件只能使用“洪宪年历”。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在举国唾骂中取消帝制。短命的“中华帝国”仅存83天,成为一场闹剧。中国收藏家协会报刊收藏委员会主任李润波说,因为存在时间极短,且取消帝制后,国人出于愤恨,自觉将带有“洪宪”字样的物品销毁,所以带“洪宪元年”的物品能保存下来的十分稀少。据他了解,之前有过关于“洪宪”纪念币、地契、瓷器、石碑等的报道,但“洪宪判决书”还是首次出现。

    “这份判决书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审判工作情况,为我国司法保存了珍贵的历史资料。”曾在北京市平谷区档案局工作过的李润波进一步说,历史以来,法院形成的档案都是自主管理,不纳入国家档案部门征集范畴,所以,国家馆藏中也极可能没有“洪宪判决书”。(文中引用的判决书内容,其标点符号均为记者添加)(完)蒋周德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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