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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5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

川南在线2010—2019泸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1-04-29

    近日,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值守“政风行风热线”,就市民关心的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市民:关于发票换版的问题,泸州什么时候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什么时候作废?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泸州新版发票启用跟全省同步,从2011年5月1日起启用,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日新版发票全面使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市民:销售房屋享受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是什么?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对符合销售房屋享受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市民: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市民:小车被盗后,已缴纳的车船税可不可以退?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已完税车辆,在被盗、丢失后,可凭有关机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生失而复得情况的车辆,要从复得的当月起缴纳车船税。

    市民: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什么优惠政策?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市民: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完)范妤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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