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晚报 发布时间:2016-06-12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场馆、在新建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或者根据需要,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结合当地节庆、文化活动、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和传播。
《条例>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条例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划分核心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其中核心区域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成都晚报记者 董亮)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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