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12-26

抓扯交警执勤人员警服
12月23日,内江市东兴区一名女子在交警执勤人员处理其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抓扯交警执勤人员警服阻碍执行职务,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当天上午10时许,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吕兵与两名辅警在东兴区复兴路(天成国际小区外)执勤时,看到一辆轿车违法停放在一条机动车道上,然而,当交警执勤人员上前对这辆轿车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时,车主叶某情绪激动,出现抓扯交警执勤人员警服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针对叶某抓扯交警执勤人员警服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当天,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叶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同时,就叶某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内江晚报)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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