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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质疑购物卡“限购”时间

川南在线2010—2019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1-06-14

逢年过节,不少市民总会收到单位所发的购物卡或购物券,这是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但这些购物卡或购物券通常是要求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不然就是过期作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绝大多数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张女士在宜宾城区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前,公司给每名员工发放了200元一家糕点店的购物卡,但是规定购物卡必须在指定时间内使用,不然就属过期。张女士在得到购物卡之后,只在糕点店买了100多元的东西,便将购物卡放在钱包里“冷藏”起来。直到前两天,张女士再次拿购物卡去糕点店买东西,才发现已经过了使用期限,卡内还剩下的近百元金额已经作废不能使用。张女士提出既然购物卡还有金额,自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使用,那么能不能将剩下的金额折算成现金返还给她,张女士这一提议得到糕点店工作人员的否定。张女士告诉记者,她认为糕点店要求购物卡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规定有点像霸王条款,购物卡的金额是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糕点店的,将购物卡发放给自己,那么钱是自己的,愿意什么时候花就什么时候花。糕点店规定期限,有点强制消费的感觉。

戎星律师事务所罗和辉律师认为,张女士所持有的购物卡,其实也是一种合同,是单位和商家的一个协议,如果协议合法,那么作为单位的员工就要遵从,如果不合法,可以不遵从。今后买购物卡时,在限制消费时间的长短上,单位可以和商家进一步的商量。

采访中,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购物卡过期只是商家服务承诺的终止,卡内余额仍归属于消费者所有。因此,商家单方限制使用期限的做法并不公平合理,消费者可据此维护正当消费的权利。(完)王宇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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