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7-13
从今年7月23日起,泸州市将试行《泸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泸州将停止办理暂住证。据悉,《办法》实施前申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暂住证持有人可到居住地受理机构换领居住证。
据悉,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申领居住证,需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等证明材料,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办证人员审验证明材料,按设定流程采集录入警综平台。
对符合居住证现场办证条件、无需进一步审核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场受理、当场制作发放。不能当场制作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也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进行签发和制作,每年签注1次。而四川全省的居住证样式统一,采用纸质合页式,封面采用蓝底塑料材质,并印有“四川省居住证”和“四川省公安厅监制”字样。(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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