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 发布时间:2016-07-17
自贡市某单位女出纳员杨某某未投入资金与他人开设餐馆,竟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135万余元。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责令杨某某将还未退赔的98万余元及时退赔。
44岁的杨某某于2014年5月与他人在成都开设一餐馆,因餐馆需要资金投入,杨某某便利用担任自贡市某单位出纳,管理单位资金的职务之便,自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通过私开现金发票、转账支票、偷盖单位印签章、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先后27次从银行取出公款共计135万余元投入其在成都开设餐馆的营业活动。
期间,杨某某分三次向所在单位归还其挪用的单位资金共计近37万元。2015年3月9日,杨某某主动向其单位财务室负责人承认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截至案发时,杨某某挪用的公款尚有98万余元未归还其单位。
鉴于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李平 特约记者 吴明远)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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