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7-19
“缓刑期”是一个特殊的“考验期”,有的干部“戴罪立功”,重新回到人民的队伍里;有的干部“戴罪贪腐”,直接走向群众的对立面。7月14日上午,原广州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其原因是曾“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仅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再次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4300多万元,直接堕落成“一错再错”的反面典型。(7月15日新华网)。
“缓刑考验”本来是根据涉案干部的具体表现,给“戴罪干部”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个机会用好了,我们的干部还是人民的“公仆”。但这个机会用不好,我们的干部就是人民的“公敌”。“缓刑考验”的干部岂能再“戴罪贪腐”,“戴罪干部”为何堕落成“人民公敌”?我认为最起码有三条防线不同程度存在“失守”现象,即:没有构建好“不敢腐”的责任防线、“不能腐”的制度防线和“不想腐”的思想防线,没有从责任、制度及思想层面解决好“戴罪干部”的成长问题。
责任防线筑不稳,“不敢腐”的监管没有落实。任何一个贪腐的案例,都与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是一个普通岗位,上有分管领导或业务部门、下有干部职工或服务对象,都是其岗位职责的“利益相关方”,任何一方的领导、监管或监督“责任”落实到位,梁伟强绝对不能够“鲸吞4300多万元”到案发。之所以梁伟强等敢“戴罪贪腐”,首先是责任防线筑不稳,各利益相关方监管或监督的职责履行不到位,没有将“不敢腐”的压力传递到位。
制度防线筑不牢,“不能腐”的机制没有健全。用人之得当,在于人岗相适。把一个干部放在不合适的岗位,对干部成长本身也是一种风险。梁伟强早在2008年就曾经因为征地受贿一事,被从鳌头镇经发办主任降职为副主任,说明梁伟强本身已经不适合在“经发办”工作。让梁伟强以“副主任”的身份继续主管经发办的“全面工作”,无异于为其“戴罪贪腐”创造条件。之所以梁伟强等能“戴罪贪腐”,第二个原因是制度防线筑不牢,没有按“人岗相适”的原则及时更换工作岗位,没有将“不能腐”的制度体系落实到位。
思想防线筑不好,“不想腐”的观念没有树立。从根本上来说,还有许多贪腐分子“不想”走进法院。从2014年3月25日梁伟强首次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到2016年7月14日“第三次”走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又四个月。两年多的时间里,如果我们的干部教育到位了,或者我们的思想工作到位了,梁伟强应该有足够多的时间“回归队伍”。之所以梁伟强等能“戴罪贪腐”,第三个原因是思想防线筑不好,没有扎扎实实的开展干部思想教育,没有将“不想腐”的思想教育引导到位。
人有过然后能改,其善莫大;人有过然后不改,其祸无穷。“容错机制”的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形式的设置,就是为了让“戴罪”的干部及时“回头”。而“戴罪”的干部能否“回头”,不仅要看党纪国法的落实情况,更要看配套措施的跟进情况。所以防止像梁伟强这样的“戴罪”干部再“戴罪贪腐”,最根本的是守好责任、制度和思想三道防线,让其“不敢腐”、“不能腐”的同时,逐步树立“不想腐”的思想观念。(杨仁英:贵州锦屏县委组织部)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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