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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有新规 泸州现扒窃入刑第一人

川南在线2010—2019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1-06-18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施行。近日,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小兰(化名)以身试法,被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泸州市因扒窃被批捕入刑的第一人。

  公交车行窃 当场被捉

  5月1日下午,泸州市民王大姐(化名)和几位朋友一起坐上了213路公交车,一路兴高采烈的商量着准备购买的大件商品,王大姐也一直将装有大笔现金的女士挎包紧紧捂着,却没注意到这一幕却被一名提着大挎包的年轻女子盯上了。

  公交车行驶到纪念标时,王大姐本是坐着的,起身给一名抱娃娃的老年人让座,提大挎包的年轻女子趁机挤到王大姐身边。这时,年轻女子以大挎包为掩护,紧紧挨着王大姐。

  短暂的接触后,王大姐习惯性的又查看自己的挎包,突然发现自己的挎包拉链被拉开了,王大姐瞬间明白自己被偷了。这时年轻女子还处在离王大姐不远的地方,王大姐立刻上前拉住年轻女子的手,嚷着:“抓小偷!抓小偷!”。年轻女子立刻紧张起来,嘴里依依呀呀的叫唤。

  突然,年轻女子掏出大把百元大钞,往车厢里撒去,空间狭小的车厢沸腾了,年轻女子趁这混乱场面,使劲挣扎想甩开王大姐逃走。这时,公交车司机果断关上了车门,并同时拨打了110。江阳警方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年轻女子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审问。

  新法有规定 扒窃也入刑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发现年轻女子居然是聋哑人,江阳警方为此请来了手语老师和其交流,得知年轻女子名叫张小兰(化名)。“对扒窃王大姐的犯罪行为,张小兰虽没有承认,但根据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以王大姐的指证和车内撒钱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扒窃行为。”办案民警介绍道。

《刑法修正案(八)》有新规 泸州现扒窃入刑第一人(图1)
民警演示嫌疑人如何行窃

  江阳警方根据王大姐的陈述、旁证辨认笔录和照片,对张小兰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刑拘,5月31日又依法逮捕。 “检察院依据刑法第264条和刑法修正案(八),扒窃不论数目都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办案民警称。“以往市民经常抱怨,被扒窃了即使报案也处理不了,这一新规定将改变这一现象。”

据江阳警方获悉,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实际上是将注重“结果犯”变为了注重“行为犯”,这条新规定,对民警办案和市民指证扒窃都非常具有指导性。江阳警方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今后如遇这种扒窃类犯罪,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检举揭发,以便于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处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从而有效地打击扒窃这类犯罪。

  为严厉打击江阳区扒窃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泸州主城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江阳警方自6月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扒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力震慑扒窃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4名涉嫌扒窃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3名涉嫌扒窃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 (完)张玉平 徐静 记者 丁一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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