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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二代公车醉驾,致人死亡反减刑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8-22

    湖北鄂州人张汉波今天到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取了一份刑事判决书:醉驾并将自己年仅32岁的女儿撞身亡的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张汉波对此提出异议,并已向鄂城区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

    根据调查,肇事车上坐着该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吴某和其儿子吴某华,开车的是吴某华。肇事的黑色轿车登记为梁子湖区人大常委会公务用车。公车私用本是我国令行禁止的,公车醉驾更是错上加错,而法院以吴某华“自首”和“积极赔偿”为由从轻处罚完全是愚弄国人,如果肇事的并非官员之子是否还能获得这样的从轻处罚?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吴某作为国家干部,理应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却在明知儿子醉驾的情况下纵容其肆意而为,事后不仅没有深刻反省,还企图利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的行为实在让民众寒心。同时本案之中的法官作为法律参与者,本应是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的化身,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却带头肆意践踏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给司法公信力沉重的一击。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针,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透过此次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的是部分国家干部素质还有待提高,对此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以净化我国的司法环境,确保国家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完)作者:藤蔓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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