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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午就醉了……自贡男子酒驾摩托出车祸获刑

川南在线2010—2019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9-02-12

  自贡男子邹某与他人吃饭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路边停靠的货车相挂撞,造成车损人伤的事故。近日,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邹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4月15日中午,邹某与李某在富顺县富世镇某包子铺吃饭饮酒后,邹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前往富顺县富世镇通江广场喝茶。当日14时1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富顺县富世镇交警大队后面滨江路时,该车前部与林某逆向停靠的重型平板货车右前部相挂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邹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抽取邹某的血样送检,其血液酒精浓度的检验鉴定结果为252.0mg/100ml。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富顺大队认定,邹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且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并发表了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该从重处罚;被告人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莫顺艳 记者 任鸿)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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