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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10人 泸州一客车司机被判拘役2个月罚款1万

川南在线2010—2019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6-08-08

  日前,泸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一起客车严重超员案中的驾驶员作出刑事判决:驾驶员邓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泸县判处的第一例客车超员入刑案。

  据悉,2016年1月27日,自贡市富顺县吉祥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邓某驾驶川C204XX中型普通客车,搭乘乘客从富顺县万寿镇行至泸县泸富路1KM+500M处时,被泸县交警大队设卡民警查获。经查,邓某驾驶客车核载人数19人,实际载人29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泸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快速侦查、周密取证,依法提请诉讼。2016年7月19日,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进行宣判,邓某表示认罪服判。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且并处罚金,所以如今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不仅会丢饭碗,还有可能会锒铛入狱。该案的判决,对教育广大的客运车驾驶员,有效遏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情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游佳鑫 周启玉 记者 刘军)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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