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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女子宾馆内吸毒致幻 放火烧房间被判4年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8-18

  2015年1月13日晚,内江市隆昌县某宾馆一间客房突然失火,所幸消防官兵扑灭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昨日,记者从隆昌县法院了解到,经调查,法院确认该起火灾为失火房间女房客李某放火所致。经法院一审宣判,李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宾馆女客:
吸毒致幻放火烧房间

  2015年1月13日晚9时许,隆昌县城某宾馆8311房间突然冒出浓烟。“我们接警后赶到现场时,大火已被消防官兵扑灭。”当晚出勤的民警证实称,失火房间内的一名女租客受伤,被送到隆昌县人民医院抢救。之后,警方传唤该女租客李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后得知,房间失火竟是李某故意点火所致。

  1981年出生的李某,是简阳人,她在入住宾馆后,受到宾馆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并无不愉快事情发生。可她为什么要放火烧宾馆呢?原来,这一切都是毒品惹的祸!

  庭审中,李某供述:事发当晚,她在房间里吸毒后产生了幻觉,感觉自己拥有了“神力”,于是先用刀片割伤自己的手腕,之后又从包里拿出打火机点燃一个本子扔在房间里,引发了大火。

法院认定:
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事发后,尽管消防官兵扑灭及时,但大火仍将房间内大部分物品烧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1.2万余元。同时,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某对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马玉林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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