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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邻里小纠纷升级 人民监督员评议促言和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3-07

  “我一时冲动,动手打伤了受害人,违反了法律,做了错事,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请求受害人的谅解,希望办案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是泸州一起监督评议会上犯罪嫌疑人当场的认罪忏悔。

泸州:邻里小纠纷升级 人民监督员评议促言和(图1)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确保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提高执法办案的公信力,3月6日上午,泸州市司法局随机抽选了3名市级人民监督员,参与江阳区检察院因邻里纠纷而引发故意伤害案拟作出微罪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由江阳区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主持。

泸州:邻里小纠纷升级 人民监督员评议促言和(图2)

  因本案涉及邻里矛盾,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一般故意伤害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案件承办检察官告知召开监督评议会目的及案件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向与会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微罪不起诉处理的法律依据。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7日7时许,在江阳区方山镇熊坝村,村民彭某某因自家鱼塘的田渠口被同村另一村民舒某某挖开而发生争吵,彭某某和舒某某发生抓扯、扭打,造成舒某某右肩部受伤。案发后,舒某某到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经鉴定,舒某某右肩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和受害人舒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为初犯、在案发后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自首表现,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的情节,符合微罪不起诉的条件,拟对其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人民监督员在听完案件情况、查阅了案件材料后,对案件事实、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和承办人进行了细致的提问,承办人逐一解答。同时,在监督评议会上,被害人同意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在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及人民监督员、承办案件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

  最后,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独立,进行了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江阳区检察院拟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余志有)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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