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3-14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烟案,被告人雷某、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江阳区法院审理查明:雷某、李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雷某从他人处联系购买了大量假冒伪劣卷烟用于销售牟利,其中,李某主要负责搬运及开车运输。2017年12月,雷某和李某二人以每条假冒云烟(紫)卷烟70元的价格、每条假冒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70元的价格、每条假冒云溪(软)卷烟130元的价格、每条假冒云烟(软)卷烟130元的价格,出售20条假冒云烟(紫)卷烟、5条假冒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5条假冒云溪(软)卷烟、20条假冒云烟(软)卷烟给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5000元。其中,由于假冒云烟(软)卷烟因口感问题,王某退回19条。
2018年1月1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江阳区钓鱼台路某小区将雷某、李某抓获归案,并从小区2号楼雷某儿子的房屋内查获二人存放的假冒云烟(紫)卷烟300条、假冒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150条、假冒云烟(软)卷烟50条、假冒玉溪(软)卷烟48条。

随后,从江阳区新马路某楼房的1单元三楼的租房内查获二人存放的假冒云烟(紫)卷烟200条、假冒玉溪(软)卷烟50条。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根据前述实际销售价格,上述被查获的卷烟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4740元。
江阳区法院认为,雷某、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江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雷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江阳区法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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