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8-29
记者日前从泸州市环保局获悉,从8月23日起,《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施行。这意味着,泸州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根据《实施细则》,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突出党政同责,强调终身追责,规定全市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实施细则》还明晰了责任主体,细化了追责情形。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4类责任主体的40余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此外,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魏珂 记者 李瑞莉)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