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9-06
两男子合伙盗窃,采取一人望风、一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近日,内江市威远县法院以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0月28日14时许,钟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社区某材料厂宿舍楼。刘某某在楼下望风,钟某某窜到6楼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中,盗走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电脑价值3371元。
2015年11月8日19时许,钟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威远县严陵镇杉树坳街中段一单元楼。陈某某负责望风,钟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打开林某某住房防盗门,二人入室正实施行窃时,被回家的林某某发现,二人见状逃跑,陈某某被闻讯到场的群众挡获,钟某某逃脱。
2015年11月8日,陈某某到案后,电话联系钟某某,约定在人民路城市花园广场处见面。钟某某到达约定地点,被等候在该处的民警抓获。
法院另查明:钟某某于2007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陈某某于1996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9月29日因犯破坏公用电话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
2016年3月10日,内江市威远县检察院以钟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向威远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威远县法院认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盗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钟某某、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张正义 记者 李鸰)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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