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9-13
内江两男子各自携带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伙同他人驾车外出打鸟,被民警当场挡获。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刘某(男,内江市东兴区人)、张某某(男,内江市东兴区人)双双获刑。
2016年2月26日,刘某、张某某各自携带一支火药枪,伙同他人开车在东兴区白合镇周边打鸟,行至石子镇龙安村1组杨柳湾公路时,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刘某、张某某手上缴获疑似枪支2支、射钉枪子弹152发。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张某某各自持有的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均具有致伤力。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法院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刘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刘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止。
法院认为,刘某、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各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到案后,刘某、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之前法院对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的缓刑判决;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4个月,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2个月,总和刑期拘役6个月,决定执行拘役4个月;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高敏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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