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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8-11-10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公平税负,提高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泸州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整统一,并公告如下:

  一、对在泸州市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的,其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非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2%。

  三、本公告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泸地税函〔2003〕40号)、《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地税函〔2006〕113号)停止执行。本公告施行以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公告进行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来源:泸州税务)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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