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裕华公安分局官方微博通报:9月21日上午,裕华公安分局及时处置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司机李某某吸食过量毒品后,驾驶一辆奥迪Q7汽车在裕华区绿洲路上撞伤行人,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目前,李某某被成功抓获归案。(9月21日人民网) 人们说“酒驾猛于虎”,实际上,“毒驾”也是“猛于虎”。“毒驾”具有严重的现实社会危害性。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因为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幻觉以及情绪亢奋等症状,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很容易失控。驾驶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需要驾驶员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一旦失去这些要件,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从这项数据上看,“毒驾”的危害远远甚于酒驾。
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从呼气测试到路旁筛查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已经相对成熟,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了酒后驾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有些不足,而且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换言之,就是“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
但是,无论是“毒驾”还是“醉驾”,都是引发现代交通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立法实施必要的打击,也是消除这种隐患必不可少的手段。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更凶更猛。事实上,“毒驾”入刑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而且“毒驾”的危害是事实存在的,让其入罪,不仅更严厉地打击行为人,更在于警示和威慑公众。(王恬:四川盐亭)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