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10-09

法庭上作出判决
9月30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执结了一起拖了两年未执行土地复原纠纷案。经过法官现场堪查审理,当场责令泸州市纳溪区清溪河水力发电公司因暴雨致渠堰溢出洪水冲垮梯台土地7天内进行80%复原率,确认此前已赔付冲毁土地上的竹子、树子等附作物的1900元给该承包地所有人有效。
渠水冲垮梯地两年未复原
2014年9月16日凌晨,因大雨引发洪水,纳溪区大渡口镇银地村三组村民李顺琴位于清溪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渠堰边的4个梯台土地被水电站水渠里溢出的洪水冲垮,造成塌方。土地上的2窝竹子和几棵树子被彻底冲翻。
面对已不能正常耕作的承包地和冲毁的竹子、树子,2014年11月12日,纳溪区水利局、大渡口镇水利站以及大渡口镇银地村三组应李顺琴的要求,组织李顺琴和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进行调解,经过现场查看并进行调解后,双方当场达成书面协议:一、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将李顺琴水毁地作合理恢复,按四级梯次,上覆土层50厘米,最终达到80%原状;二、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赔偿李顺琴土地上附着物损失1900元。
协议签订后,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赔偿了李顺琴冲毁权梯台土地上附着物损失1900元。但其后发电公司复原的土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80%的原状,李顺琴其后催促公司履约,一直未果。
2016年1月13日,李顺琴一纸诉状将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清溪河发电公司立即将水毁承包地作合理恢复,按四级梯次,上覆土层50厘米最终达到80%原状。
2016年1月27日,纳溪区法院对该纠纷案进行审理。庭审中,清溪河发电公司法人代表在陈述中认为,之前对李琴被水毁的承包地进行过恢复,只是没有达到原告的标准,同意在2016年2月29日以前将原告被水毁的承包地按四级梯次,上覆土层50CM的标准恢复80%原状,并请相关部门验收。
然而,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虽前后花了2万余元对其进行恢复,但李顺琴始终认为没有达到约定的80%原状,而公司其后也不再理会李顺琴的提出的复原要求。
申请强制执行获法院支持
面对不按约定将冲毁梯台土地复原到80%原貌的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2016年4月1日,李顺琴向纳溪区法院执行局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获法院支持。
纳溪区法院执行局受理后,相关人员两次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后都认为,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并未完全履行此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官和陪审员现场查看
2016年9月30日,纳溪区法院执行局对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未履行2016年2月29日以前所确定的法律文书义务情况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审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针对本案执行标的是恢复土地的行为,是一段被水冲毁的坡土,主审法官认为该纠纷水毁地段两边的地形地貌就是客观存在的参照物,恢复80%原状的要求是比照两边原地貌恢复是完全能做到的。为避免双方当事人认为执行法官主观臆断,在执行过程中, 纳溪法院特意邀请具有农村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合议庭成员也亲临现场,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
最后,纳溪区清溪河发电公司认识到自己的恢复确实未完全到位,当场表示,在一周后即10月8号前再进行一次彻底修复,接受合议庭成员和李顺琴到现场勘验。
至此,一场拖了两年的的土地复原纠纷案执行终结,较好地维护了双方的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周超文 邹远翔 林万泉 文/图)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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