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陈某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经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陈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5年11月16日上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日上午9时许,书记员李某宣读法庭纪律后,审判长周某宣布开庭审理。
庭审开始后,作为旁听人员的韩某违反法庭纪律随意进出法庭审判区域,在法庭内吼闹、谩骂审判人员,审判长周某对其进行制止并再次宣读法庭纪律,要求韩某遵守法庭纪律退出审判区域返回旁听席就坐。韩某拒不服从,仍持续在法庭内随意走动、吼闹、谩骂庭审法官。庭审进行到原告代理人对诉讼请求进行补充说明时,陈某未经法庭允许在旁听席随意发言、哄闹、谩骂审判人员,且被审判长多次训诫后仍不听制止。审判长要求法警对陈某进行制止,陈某仍继续在法庭哄闹、谩骂法官,并推搡抓扯前来制止的法警倪某以及法院工作人员林某,韩某见状上前帮忙打了林某一记耳光。
在此过程中,法警倪某左耳后部,法院工作人员林某右手无名指被抓伤,同时,倪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被破坏。最终,因韩某、陈某的行为致使法庭秩序混乱,庭审活动无法进行,案件审理被迫中断。
法院认为,韩某、陈某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恣意吵闹,且不听从审判人员劝阻,侮辱谩骂法官并殴打法院工作人员,损坏执勤设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导致案件审理被迫中断,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徐茂 欧素梅 张玲)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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