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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宣判一起重大贩毒案 涉案毒品达42.1公斤

川南在线2010—2019宜宾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0-15

宜宾宣判一起重大贩毒案 涉案毒品达42.1公斤(图1)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多人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图片由宜宾市中院提供)

  10月14日上午11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多人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曾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波、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赵某某、袁某某、陈某、孙某某、熊某某、龙某某有期徒刑8年至15年。

  法院审理查明: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在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下,2014年9月7日凌晨,李某波、陈某、赵某某、袁某某在云南省孟连县城外某叉路口草丛内取得两个装有毒品的黑色旅行背包。随后,四名被告将毒品转交给孙某某拿上山躲藏,两小时后取回,将毒品存放于云南省澜沧县某租住房内。9月9日,在澜沧县某租用的门市内,李某、李某波、赵某某、陈某、袁某某把毒品藏匿于木方内包装好。9月14日,李某安排工人将装有毒品的木方装入东风牌大货车车箱,四周用层板完全遮挡,利用货车将毒品运往贵州省大方县。熊某某、李某波驾车跟随货车押货。9月17日,赵某某、龙某某、李某按照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前往贵州省大方县接收毒品。当晚,三人到达大方县加水站与装有毒品的东风牌大货车汇合,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大货车上查获麻古2.2公斤、海洛因39.9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赵某某、李某波、袁某某、陈某、龙某某、熊某某、孙某某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10名被告人的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杨某某、曾某某起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李玲 李妮 记者 李清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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