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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少妇婚外情引发借贷纠纷 男子称喝多了写的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0-24

  一对男女在双方都存在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恋爱”,分手后女方却拿着一张男方写下的欠条将男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归还其借款共计6万元。近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如何的?又作出了怎样的判决?

女方:
有他写的欠条,请求法院判他归还借款

  原告王林(化名,女,内江市资中县人)诉称,她与被告万通(化名,男,内江市市中区人)相识并恋爱。在恋爱期间,万通以各种理由向王林借款6万元,其中5万元写有欠条。但万通后来以性格不和为由与王林分手,王林无奈同意分手,但要求万通归还借款,万通因无钱便向王林出具了一张写有5万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每年归还1万元。经王林多次催收,万通都未归还过借款,王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万通归还王林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男方:
借款不是事实,欠条是酒喝多了写的

  万通辩称,借款不是事实,欠条是因为喝多了酒才写的,后来他害怕妻子及父母知道自己有了婚外情才想要回欠条,未果,双方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王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
欠条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王林与万通交往时,双方都存在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万通于2014年9月29日向王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万通欠王林五万元,在五年之内还完,一年还一万元”。2014年11月10日,王林因此事向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报警,因该案属于民事纠纷,王林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林与万通交往时双方都存在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交往属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万通在分手时所出具的欠条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王林未向法院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在庭审中陈述的借款过程前后矛盾:王林先说是银行取的现金支付,但当法官要求出示银行单据时,王林拿不出,又改口说是分多次借出的,其中有消费的支出,有帮万通还赌债的支出等,但仍然拿不出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王林对于借款的方式、用途等表述混乱,无证据,也无合理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驳回王林的诉讼请求。(邓毅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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