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10-28
10月26日,记者从泸州市民政局获悉,经泸州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0月1日起,泸州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其中,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镇居民将由以前的每人每月225元调整为260元,农村居民从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1300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是泸州市实施低保制度以来,上调幅度最大的一次。其中,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为15.5%,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为30%。“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泸州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已经连续10个月超过6%。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提高,是此次低保标准调整的重要原因。”泸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泸州市城市低保维持基本生活最低食品消费支出为每月212.1元,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为每月74.18元,两项共计每月286.28元。与调整前的城市低保标准相比,相差在60-70元之间。此次调标结合适时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将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低保群众带来的影响。
据介绍,目前,泸州市城市低保人口为6万余人,农村低保人口约为15万余人。按照此次低保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泸州市每年将多增加2000余万元的财政支出,用于保障城乡低保户的基本生活。(完)张波 廖金城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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