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6-11-26
三男一女以帮受害人寻找“神医”为名,在内江市资中县城合伙诈骗36747元。近日,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中被抓获的3人作出判决,3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12月27日10时许,温某乙驾车搭乘温某甲、母某某以及一个绰号叫“黄三”(在逃)的人到达资中县城。温某甲先在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某小区附近与刘某某搭讪,得知刘某某正因病求医,便谎称自己能帮助其找到某神医。
此时,母某某趁机上前假称自己认识某神医,并称可以帮忙带路。在前往寻找神医途中,温某甲和母某某二人借聊天之机,打探到了刘某某的基本情况。随后,温某甲将刘某某的基本情况秘密地告知了“黄三”,“黄三”便假扮成“神医”的孙子,在水南镇某小区附近与刘某某见面。
见面后,“黄三”凭此前温某甲打探到的情况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又以消灾为由,让刘某某将钱交给自己供菩萨,并称事后会将钱全部退还。为了进一步取得刘某某的信任,温某乙以曾经接受过“神医”帮助的受益者身份出现在现场,并假装前来向“黄三”取回自己的钱。刘某某信以为真,随即回家拿出存折并到银行取款33536元后,连同身上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3211元),在资中县水南镇一条巷道内全部交给“黄三”。诈骗得手后,温某甲等人随即乘车离开。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将温某甲、温某乙、母某某等3人抓获。经查,温某甲、温某乙、母某某诈骗金额共计36747元,其中黄金项链一条和9600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交还刘某某。
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温某甲、温某乙、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温某甲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温某乙有期徒刑2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母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何成康 李鸰 记者 张啸)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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