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6-11-27
因吸毒缺钱,内江市资中县人谭某彬伙同张某君、刘某超、夏某其、张某明等人绑架熟人儿子,并索要100万元赎金。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就被警方抓获。11月23日,资中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上述5人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6月初,因为吸毒缺钱,谭某彬产生了绑架熟人谭某强之子小华(化名)并向其家人勒索钱财的想法。随后,谭某彬电话邀约张某君、刘某超商议绑架小华之事。张某君、刘某超同意后,又邀约夏某其、张某明来资中县城参与绑架。
5人经过多次商量、踩点等前期准备后,于6月17日实施绑架。当天7时许,按照事先安排,谭某彬在家中探听消息,刘某超则驾驶租来的面包车搭乘张某君、夏某其、张某明来到资中县重龙镇北干道公交车站附近,将骑电瓶车上学的小华拦下,强行拉上面包车,用透明胶封住小华的嘴、眼睛等部位,驾车将其带到资中县鱼溪镇长胜村1组一老房屋内关押。期间,张某明、刘某超多次电话联系小华父母,索要赎金l00万元。
谭某强接到索要赎金电话后,随即报警。当天,民警就将谭某彬、张某君、刘某超、夏某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几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8月9日,张某明到公安机关投案。
11月23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上述5人均犯绑架罪,判处谭某彬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张某君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超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夏某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何成康 记者 张啸)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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