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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完成2016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工作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11-28

  日前,泸州市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40号)精神,及时对泸州市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

  调整标准为: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30元;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70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抚恤金待遇95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5年泸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待遇标准从2016年1月起执行。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泸州市已对符合此次政策的1509人进行了待遇调整,并补发了今年1—10月调整金额。据统计,从2005年起,四川省已连续12年调整了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泸州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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