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5-27
5月24日,泸州市司法局随机抽选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一起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监督评议会由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主持.案件承办人首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拟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做出了全面、客观的介绍,提出了拟不起诉案件处理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参评的每一位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了案件介绍,细致查阅了案件卷宗,并从多个角度、不同层面对承办人询问了案件的细节之处。

案件回顾:2018年8月3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在泸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库房钢结构工程进行库房墙面檩条吊装作业过程中,未按《钢结构吊装专项方案》使用钢绳作为吊绳进行吊装作业,未遵守《起重工程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检查吊装绳索与挂钩绑捆牢固情况,在被起吊檩条下方作业人员陈某没有撤离吊装作业面的情况下,违规吊起檩条,在吊离地面12-13米处,用于起吊檩条的铁钩从绳子脱落,导致檩条掉落,砸到下方的陈某,致使陈某右腿和额头受伤,2018年8月31日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犯罪嫌疑人唐某系初犯、过失犯,事发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抢救伤者;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在独立监督评议阶段,人民监督员充分履职,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最终一致同意该院对这起案件做出的拟不起诉案决定。对这起人民监督员评议的案件,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做到组织有序、标准严格、程序规范,确保了监督评议结果的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强化了检察机关自身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和检察公信力。(余志有)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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