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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法院宣判2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6-06

  6月5日,在第48个世界环境保护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2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古蔺县法院宣判2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图1)

  刘某举、刘某明两人开办的小酒厂因未建成环保配套设施即投入使用,被古蔺县环保局各处罚款30万元。在环保局向古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处罚决定时,刘某举、刘某明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以上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举、刘某明在生产作业中,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环保局的处罚程序、实体均无不当,但刘某举、刘某明的法定起诉期限已过,法院依法驳回刘某举、刘某明起诉,并裁定准许执行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古蔺县地处赤水河流域沿线,各类小酒厂、小作坊繁多,未建设环保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生产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废弃物未严格按要求处理等情况时有发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将此案件选在环境保护日进行集中宣判,旨在引起大家的关注,引起各相关企业、作坊的重视,以杜绝此类污染环境的现象再次发生。这次集中宣判,是古蔺县法院为推动全社会环保意识提升而做出的努力,同时也希望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能够对此类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作坊起到警示作用。

  近年来,古蔺县人民法院加大对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审理力度,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6年,共受理涉环境资源案件46件,其中刑事10件13人,民事6件,行政30件;2017年,共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63件, 其中刑事10件15人,民事13件,行政40件;2018年,共受理涉环境资源案件147件,其中刑事11件16人,民事20件,行政116件(含89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019年以来,共受理刑事案件4件,行政案件32件。(吕琪婷 古诗棋)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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