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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银行账户被冻难还贷,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求“解冻”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5-17

  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对坚守诚信、积极配合的被执行人我们必须点赞,但对“失信”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绝不手软。近日,纳溪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成功倒逼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履行还款义务。

  据悉,王某某与吴某某系再婚,于201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20年11月,申请人吴某某将家中物品搬走,双方矛盾再度加剧,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经纳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人吴某某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吴某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承办法官随即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面对法官的约谈要求,王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此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沟通的形式多次与王某某取得联系,以期通过释法明理促使王某某认识到逃避执行的错误之处,从而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责任,但总被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对执行工作极不配合。

  另一边,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全面查询。经查控,发现王某某有部分银行存款,随即对该卡进行冻结,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了冻结裁定书。收到冻结裁定书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一改往日冷漠的态度,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要求立刻支付1.5万元:“法官,那是我还贷的账户,我知道逃避执行是不对的,我马上还款,请求你们能解冻我的银行账户!”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谢雅琴)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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