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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第一批)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2-26

  自“春雷行动2026”启动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的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解决、社会危害最突出、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集中”领域,查处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线,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

案例一: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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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和9月10日生产的月饼礼盒,经泸州市和自贡市抽检,产品包装空隙率分别为57%和59.7%,均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曾于2024年10月因生产销售包装空隙率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月饼,被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当事人存在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对于进一步纠治产品包装领域奢靡风气、遏制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具有典型意义,不仅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更为“双碳”目标与社会文明建设提供保障。本案通过线索并案查处、案件纵向对比等方式,形成“整改-监督-惩戒”的执法闭环,实现了教育与惩戒、效率与公正的长效规范执法目标。

案例二:四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保温板案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移送线索,查实当事人2025年5月26日销售燃烧性能等项目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涉案货值金额137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720元,罚款6860元的行政处罚。

  建筑保温材料直接关系到房屋防火安全和节能效果,是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本案的查处,是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住建局严格落实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凝聚监管合力的具体实践,形成了“住建抽检排查、线索精准移送、监管依法查处、结果互通反馈”的完整协同闭环。构建了全链条、闭环式的质量监管体系,切实将协同联动机制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筑牢了坚实屏障。

案例三:泸州市龙马潭区某美容美发中心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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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2025年4月购买无产品信息标识且未经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化妆品(面膜)销售给顾客;且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3年底至2025年4月期间从个人处购买外用药品销售给顾客使用。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售出的化妆品和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9804元,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环节,通过精准排查、全面核查、依法处罚,针对性破解药品化妆品经营领域“无资质经营、违规销售”等监管难点,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切断非法产品流通链条,筑牢药品化妆品安全第一道防线,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向消费者传导。

案例四: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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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2025年3月6日对涉案电梯进行现场检测,但检测过程中应急救援过程未进行盘车试验,未测试盘车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当事人未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高频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的成功查办具有鲜明的典型意义,既是对特种设备检测行业的规范警示,也是对群众安全的有力守护,不仅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到人,通过“一案双罚”,能更好的促使电梯检测机构以及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检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杜绝“虚假检测”“恶意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五:王某某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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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3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一消费者通过微信购买了标示名称为“神奇百草丹”的产品,宣称纯中药、医治各种疼痛,无药品批准文号。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将涉案产品送检,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经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为假药。

  王某某从黑窝点购买假药后,重新分装并加贴标签后通过微信销售,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

  2025年10月20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立案侦查。因该案涉及重庆市辖区,泸州市纳溪区公安分局于2026年1月将该案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并案处理。目前,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已被重庆市公安局抓获。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规模化销售假药刑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排查、及时移送,联动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彰显了监管合力,兼具刑事震慑、跨区域协同、行业整治等多重典型意义。

案例六:刘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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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7日,泸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在“抖音”和“快手”等网络平台店铺购买到疑似假冒药品“盐酸替扎尼定片”。泸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抖音”“快手”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涉案产品未检出盐酸替扎尼定成份,经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为假药。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泸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泸县公安局。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泸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王某某等6人抓获,同时通报“抖音”平台强制下架相关网店100余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主流网络平台规模化销售假药的案件,查办过程中实现了“群众举报—监管核查—刑事移送—公安侦办—平台整治”的全链条推进,具有鲜明的典型意义。

案例七:巫某某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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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网购全英文标识的食品,在小红书等平台宣传具有“提高性功能”“壮阳补肾”等功效,销售额逾100万元。涉案产品经检验,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含量达278.470μg/g,属于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合江县公安局于2026年1月立案侦查。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复合型违法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社会危害突出。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微商隐蔽性网络交易模式的精准打击和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类似“线上引流、私下成交、非法添加”的灰色产业链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八:叙永县某餐饮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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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1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对叙永县某派对餐饮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且未依法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明,即向未成年人提供了苏打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8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成功查办,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协同联动机制、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的务实实践。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后,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迅速开展现场检查、固定违法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实现了“线索移送—现场核查—依法处罚”的无缝衔接。本案的查处,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戒,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监管刚性。推动餐饮行业强化责任意识,将未成年人保护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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