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5-14
长宁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和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全面对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予以整治收缴,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县公安局。自5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七、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直接举报
(一)拨打举报电话:110、0831-4622068
(二)拨打属地派出所电话:
长宁派出所:0831-4622099
梅硐派出所:0831-4700122
双河派出所:0831-4818201
龙头派出所:0831-4861110
硐底派出所:0831-4590009
花滩派出所:0831-4510110
老翁派出所:0831-4730110
古河派出所:0831-4611110
梅白派出所:0831-4778110
井江派出所:0831-4750110
铜锣派出所:0831-4969110
铜鼓派出所:0831-8500110
本通告自5月11日起施行。
长宁县公安局
2026年5月12日
(来源:长宁公安)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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