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5-17
今年以来
宜宾全市公安机关破获
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6件
挽回经济犯罪损失2.17亿余元
5月15日是第17个
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宜宾公安公布
7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提升群众经济犯罪防范能力
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案例一: 李某坤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2019年以来,李某坤作为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非法接受他人请托,收受财物,伙同余某平等11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评标专家身份和影响力,在评标过程中,以评高分的形式,故意帮助工程领域“专业掮客”周某、邓某奎等人指定的投标公司评高分,以此中标指定工程项目,该团伙非法收受300余万元贿金,涉及工程项目16个,项目标的合计6.8亿余元人民币。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余某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坤退缴的违法所得八十一万元、余某平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
警方提醒
★不法分子为承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企业管理人员、相关业务经办人输送好处、送钱送物,进行利益勾兑,破坏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此类行为已触犯法律,必将依法进行追责处理。市场经营从业者要引以为戒,严守从业规矩和法律底线,摒弃走捷径、搞勾兑的侥幸思想,坚持合法经营、依规办事,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何某芬信用卡诈骗案
2021年,宜宾市某县何某芬为逃避银行债务,缴纳37181元的服务费,与某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和托管协议,将自己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绑定的电话卡交给该公司托管,并将自己正常使用的电话进行呼入设置,在继续偿还数期银行欠款后,不再归还银行欠款。至案发时,何某芬逾期未归还中信银行等银行透支信用卡金额70万余元。人民法院判决何某芬犯信用卡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责令退赔,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警方提醒
★理性用卡、适度消费,不盲目透支、不超前消费,按时足额还款;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验证码,绝不外泄任何验证信息;不点击陌生短信、网络链接,不轻信所谓代理办卡、提额、解封等服务;不出借、不出租信用卡及支付账户,不参与非法套现、刷流水;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异常交易,立即挂失冻结、保留证据、及时报警;树立法治意识,守好个人钱袋子,远离信用卡诈骗及各类金融违法犯罪。
案例三:胡某兵等人系列串通投标案
2014年至2021年,胡某兵挂靠多家单位从事招标代理,其中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项目、某县城区供水网、某县气象局等多个项目招标过程中,胡某兵等人以内外勾结设置参数、联系多家单位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涉及项目标价1.1亿余元。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禁止从事招投标代理工作。其余涉案人员均犯以串通投票罪判处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警方提示
★胡某兵等人系列串通投标案的判决,告诫所有企业市场经济的基石在于公平竞争,任何试图走捷径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唯有坚守诚信底线,方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同时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持续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以更坚实的法治保障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某建筑装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24年,宜宾市某建筑装饰公司与九家公司虚构建材制品交易事实,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向开票公司支付虚开好处费200余万元,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60万余元;并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抵扣税款数额230万余元。某建筑装饰公司合计接受他人虚开、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共计6130万余元。2025年9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法人周某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介绍虚开的母某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涉案人员待法院审理中。
警方提醒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导致社会生产流通成本数据失真,影响社会公平竞争。市场经营主体要依法生产经营,严守法律底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五:宜宾某汽车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
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陶某作为宜宾某汽车有限公司配件库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和配件从外库运回备件库过程的管理漏洞,多次从外库中将汽车配件提出后,伙同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刘某一、刘某二将配件从公司运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多次变卖给栾某强、李某辉,获利9万余元。人民法院判决陶某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警方提醒
★各行业从业人员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规矩意识,摒弃侥幸心理,认清职务侵占违法犯罪的严重法律后果,自觉恪守职业操守,绝不利用职务便利、岗位权限,侵吞、截留、私自处置单位财物,坚决杜绝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企业、单位要以案为鉴,全面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物资全流程监管,细化岗位职责,健全日常巡查、定期盘点、账目核对制度,从源头补齐管理弱项,筑牢犯罪预防防线。
案例六:张某等人虚假诉讼案
2019年10月,张某(宜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因拖欠成都某公司工程款被其诉至南溪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十五天内还清318万元欠款。判决生效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逃避法院对其名下两套房屋及三间商铺的强制执行,张某与赵某、曾某、何某虚构房屋租赁关系、教唆赵某、曾某、何某等三人到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声称对该房屋和商铺有合法租赁权,企图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导致成都某公司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赵某、曾某、何某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分别判处赵某、曾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警方提醒
★虚假诉讼是典型的“司法蛀虫”、法治毒瘤。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借助司法裁判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践践踏司法权威,扰乱诉讼秩序、侵蚀司法公正根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切勿参与、配合他人伪造证据、编造虚假案情、虚假借贷关系。不要轻信所谓“官司代办、讨债洗白、专业操作赢官司”中介说辞,谨防卷入虚假诉讼圈套。
案例七:刘某宇等人合同诈骗案
自2024年9月起,刘某宇与邓某、李某、王某虎4人为谋取私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租车真相的方法,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汽车后,伪造行驶证等证件,向他人抵押贷款,并将贷款所得用于归还欠款、打牌及个人生活开销。2026年1月,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宇、邓某、李某、王某虎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宇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王某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警方提醒
★汽车租赁企业要严格审核承租人身份信息,强化车辆动态监管,严防车辆被骗;广大市民在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时,务必核实车辆权属及证件真伪,切勿为贪图小利参与非法抵押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租赁、借用车辆私自抵押变卖,此类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必将依法严惩。
(来源:宜宾发布)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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