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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拟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交付管理办法,对于交付使用时间这样操作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8-19

  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通告,公开征集《泸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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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等。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新建商品住房。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住房的项目名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前30日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以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查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出具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合格材料;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问题整改,整改完成合格后出具合格材料。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时间和注意事项。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开发项目延期交付问题,以合同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项目真实情况、正在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商品住房项目时,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住房分期交付使用的,应确保交付工程能独立投入使用,且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并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房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住房面积实测绘报告书;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合格材料;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公示的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住房相关问题的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实买受人身份,查验房屋状况,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结算相关费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开发企业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出示开发企业的委托书,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示物业装修使用注意事项等。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涉及工程质量、规划或者设计变更、公共配套设施、园林绿化、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特种设备、广告、合同收费等问题的,买受人可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商品住房买卖、交付过程中因违约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由双方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9月5日。意见征集期间,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反馈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企业意见需加盖公章及留下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及留下联系方式。联系人:龙城;联系电话:2294228、13568630909;联系邮箱:50038492@qq.com。

(来源:泸州发布 泸州日报 记者 李家平)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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