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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止恶犬伤人?事关泸州城市养犬,等你提意见→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0-19

  近日,崇州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女童受伤严重,让人揪心。据“今日崇州”微信公众号消息,目前,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警方已对其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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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城市养犬你有哪些意见或建议呢?

  今年9月,泸州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登记审核

  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发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鼓励养犬人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未经批准,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只; 

  ◆ 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 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 携犬只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 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 其他应当遵守的养犬管理规范。

禁止虐待遗弃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犬只伤人管理责任及义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互助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点此链接可查看草案全文

征求意见时间

  9月27日-10月27日

反馈意见的方式

  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至:lzssfjlfk@126.com。

  将意见通过信函寄送至:泸州市江阳西路11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646000;联系人:李泽姝0830-3626737,喻金珊0830-319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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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规出台之前,我市对于城市养犬有哪些要求?

  早在2018年12月泸州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划定了我市犬只限养区范围,限养区犬只管理等。

  犬只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限养区犬只管理

  ◆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 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 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 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 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 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 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 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 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好“文明绳”,养犬“不掉链”做文明养犬人!让我们对任性养犬说NO!

(来源:泸州头条-泸州市司法局)

编辑: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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