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0-20
近日,泸州市民政局印发了新修订的《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新修订的《工作规程》扩大了救助范围、降低了准入门槛,明确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和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泸州市申办低保。
保障对象
在保障对象方面,新修订的《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低保保障要坚持“整户施保”为主、“单人施保”为辅的原则,并分类明确了“整户”和“单人”保障的种类情形。
同时,扩大了救助范围、降低了准入门槛,尝试突破户籍地限制施救。明确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和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泸州市申办低保。
经济状况
在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的变化主要有六个方面:
明确家庭收入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以及实物收入;
明确未共同生活法定赡养义务人应当给付赡养费的标准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的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类分档核算;
明确申请低保“单人户”的人员,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给予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实物收入,但核定财产时要以家庭为单位;
明确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实习、寒暑期打工或勤工俭学获取的收入和老年人临时性劳动报酬或自给自足开展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都是临时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调整了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标准。就业成本从原来每月扣减城市低保标准的30%提高到80%;提高教育支出扣减标准:幼儿园和小学在读均提高至400元、初中提高至500元、高中提高至800元;增加因灾等意外支出核减;对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前12个月产生的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和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剩余自负费用全额核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累计超出1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核定。
增加财产豁免及特殊情况处理。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申请低保前购置的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交易价值低于全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小型机动车辆或家庭成员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且交易价值低于全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都可以豁免。
申办程序
在申办程序方面,调整审核确认时限,明确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小组在每月20日前根据救助经办机构前期信息核对、核定小组入户调查结果等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次月5日前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在低保金的计算与发放方面,明确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低保家庭,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按月增发分类救助金,并明确了分类施保的各类对象。
在日常管理方面,增加低保家庭应履行的义务和低保关系迁移管理的条款。
(来源:泸州发布-泸州日报 记者 张婷)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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