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21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雷波县房产管理所开出八万元“罚单”,并已足额收缴。雷波县房产管理所因存在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实房产登记信息的行为,没有如实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因而吃到了这张罚单元。
纳溪法院在执行纳溪区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前往雷波县房产管理所查询到张甲与案外人沈某某、张乙有享有共有权的坐落于雷大公路边的一幢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手续,后执行干警再次前往进行续查封时,该房产管理所回复称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乙一人,张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后经核实,该房屋在查封前已经两次转移登记在张乙名下,而雷波县房产管理所之前提供的信息为该房屋最初始信息,导致纳溪法院续查封未果。
本案中,雷波县房产管理所存在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实房产登记信息的行为,没有如实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应该给予罚款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雷波县房产管理所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谢雅琴)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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