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10
12月8日,四川高院举行四川法院第五届“十佳庭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四川法院第五届 “十佳庭审”情况,泸州法院审理的两件案件入选四川法院第五届“十佳庭审”。
01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川05民初9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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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川05民初9号
案由:土地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长:吴洪汛
合议庭成员:何锋、李霞
人民陪审员:唐华、殷光琴、傅泸、苏强
法官助理:陈先洪
书记员:刘梦玲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6年,被告龚富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的砂岩30006立方米并予以销售。2018年7月,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以龚富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专家对此出具《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认为龚富强非法采矿造成土地损毁,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在暴雨条件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需进行地质环境防治及土地复垦。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龚富强非法开采行为造成土地损毁,致使土地环境遭到完全破坏,易引发地质灾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其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在五年内分阶段对非法采矿点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182400元。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推荐理由
本案系泸州市首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中,合议庭采信庭审质证的专家意见,结合案情确定生态修复费用,提升庭审效率。合议庭根据“损害担责”的原则,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具体应用。本案中合议庭分工合理,庭审节奏明快,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
02
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川0522行初33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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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川0522行初33号
案由: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审判长:陈小容
合议庭成员:王冰镕、丁剑
法官助理:石恩婧
书记员:王茜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期间,黄某树将某工程以个人名义发包给许某华施工。许某华又承包给原告冯某宣施工。施工中,原告冯某宣向余某全租用物料提升机一台。2019年3月,建筑工程的主体完工后,余某全安排两人到案涉工程拆除出租的物料提升机,该二人在无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因操作不当,从自升平台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31日,被告合江县应急管理局就冯某宣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经举行听证程序,听取冯某宣的意见后,于2019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冯某宣在承揽过程中存在无相应资质承揽建设工程、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租用不合格的物料提升机并擅自投入使用、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等违法行为,致使其承揽的建设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安全事故为由,对冯某宣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推荐理由
该案是作为合江县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观摩案件。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充分准备,召开庭前会议, 做到了庭审简洁明了,庭审程序严谨,庭审礼仪规范。审判长庭审驾驭得当,合议庭分工明确。同时借力信息化技术,进行多媒体示证,让被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旁听的其他行政负责人能更直观的感受庭审过程。本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做到出庭又出声,还做到出声又出彩,为此后行政案件的办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庭审规范化水平,提升庭审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后,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我们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庭审实质化、优质化、规范化为目标,不断提升庭审质效、强化庭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泸州中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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