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18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牟某重复起诉一案。
2010年11月12日,罗某与朱某合伙以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实际承包某工程项目。牟某与罗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涂刷防腐漆项目分包给牟某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确定罗某尚欠牟某工程款589400元。
因罗某迟迟未支付工程款,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龙马潭区法院判令罗某、朱某在判决生效后支付牟某工程款589400元,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罗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包含虚构欠本案牟某部分工程款的事实)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审开庭审理时罗某与牟某一致认可本案尚欠工程款为10万元。牟某提出撤回一审诉讼请求申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牟某撤回起诉,并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原告牟某按约撤诉后,被告罗某至今未支付10万元工程款,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牟某基于被告罗某、朱某、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仍未支付其工程款的同一事实,在前诉二审过程中依法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仍就原争议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有悖诉讼效益原则,为现行法律所禁止,故依法驳回原告牟某的起诉。原告牟某不服该裁定,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何丽丽)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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