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4-26
近日,泸州市古蔺县法院执行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养殖的14头母猪,所为何事?原来,魏某某与吴某退货协议纠纷一案,吴某应支付魏某某3.6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吴某怠于履行支付义务,魏某某向古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人员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吴某一家以养殖为主要家庭经济来源,在永乐镇五龙村开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刚投产,规模不大,主要靠哺乳猪进行繁殖。若强制执行,将其饲养哺乳猪进行拍卖,会造成被执行人前期投资付诸东流、家庭经济发展陷入困境的局面。执行人员主动疏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法院查封吴某相应价值哺乳猪14头,暂不拍卖处置,允许被执行人将小猪仔和肉猪进行贩卖偿还本案欠款。
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行为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的胜诉权,又给被执行人提供了生存机会,助力农户养殖业良性发展,便于早日还清欠款。(陈攀)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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