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6-23
“房子可以归你,但你得按离婚协议的约定保障我永久居住的权利”……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居住权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我院首例涉居住权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于某(女方)与被告邓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共有住房归女方个人所有,但男方享有此房产的居住权。双方离婚之后,男方邓某未履行约定配合女方于某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于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工作,该案最终得以成功调解:案涉房屋归原告于某个人单独所有,被告邓某享有案涉房屋的终身居住权;原告于某积极协助邓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遗嘱,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人身性和独立性和不可转让性,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人享有。
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具有无偿性,对其设立必须采用登记发生主义,即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设立的居住权须登记才能取得居住权。
需要注意的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享有的居住权,权利人仍需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在对方当事人的协助下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的登记手续,居住权才得以成功设立,否则该居住权仍处于未设立的状态。若对方不配合办理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享有居住权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居民个人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首先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的是否设立了居住权,以及居住权设立的具体情况,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却住不了”的法律风险。(完)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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