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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目惊心!江阳区法院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采风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23

“毒”目惊心!江阳区法院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图1)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打击毒品犯罪,6月23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会上发布了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江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蒋相立向媒体通报毒品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为挣“快钱”,未成年人刘某走上运输毒品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因经常出入网吧,在网吧认识一个自称梁某某的人,梁某某以挣钱为诱饵引诱刘某运输毒品。之后,梁某某将刘某带到云南西双版纳,以175元一个的价格让刘某吞咽了32个包装物;以2000元一个的价格,在涂抹润滑油后,塞入刘某肛门3个包装物。然后,梁某某为刘某购买了2015年8月5日从西双版纳经昆明中转到重庆的飞机票,并要求刘某到达重庆后乘车去宜宾兴文。

 刘某到达重庆后,经梁某某安排,于2015年8月6日凌晨4时乘车到达泸州并入住酒店。刘某随即与梁某某交代的联系人夏某联系。刘某告知夏某自己身体憋不住了,夏某即要求刘某在酒店房间内将体内包装物通过排泄方式排出。刘某将体内所藏包装物排出洗净装入塑料袋后在房间内睡觉。当日上午大约11时45分,刘某被进入房间的民警叫醒,民警将刘某放置于床头塑料袋内的包装物扣押。随后,刘某按民警要求电话联系梁某某,梁在电话里称已安排夏某接应,同时付1万元报酬给刘某。在夏某抵达宾馆后,公安机关将夏某抓获,并从夏身上搜出现金1万元。经称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197.5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裁判结果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自控能力差,很容易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本案中的刘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赚取“快钱”,赔上了自己的青春和自由。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把自己的身体当成工具,将大量包装好的毒品吞入体内,但他却不知道由于胃液的酸性腐蚀,体内藏毒风险极大,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毒品包装破损而丧命。由此可见,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不让未成年人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

 典型案例二:

 刘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的住处,持刀胁迫未成年人徐某某,迫使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

 2015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的住处,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与未成年人许某、未成年人徐某某、袁某某、张某某一起吸食。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刘某某住处将上述人员挡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两套。

 裁判结果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刘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我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某某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对毒品的辨识能力差。在被他人引诱、强迫吸食毒品后,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其他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引诱、强迫他人吸毒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严惩。

 典型案例三:

 吸毒致幻,故意杀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某自2000年起长期吸食毒品,至案发前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2019年2月16日,舒某某又吸食了麻黄素。2019年2月17日20时许,舒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乘坐公交车到泸州城区。当车辆行驶至江阳区况场镇康城路二段时,舒某某产生幻觉,认为坐在其前方座位上接听电话的被害人陈某某要害自己,遂产生与陈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随后,舒某某突然窜至陈某某身后并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片将陈某某右颈部割伤,陈某某捂住伤口跑向驾驶员求救,随后昏迷。

 车辆驾驶员及乘务人员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辆赶到现场后舒某某跳上急救车,挥舞美工刀阻止救护人员对被害人施救,现场处置民警安排公交车将陈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民警随后将舒某某抓获。舒某某的行为致陈某某右侧颈部内、外静脉破裂,右侧胸锁乳突肌部分断裂,右侧颈部肌间动脉出血,失血性休克。经鉴定,陈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舒某某作案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被告人舒某某无故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舒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舒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江阳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吸毒致幻导致严重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毒品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对他人实施暴力犯罪。虽然吸毒致幻会对吸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产生影响,使吸毒者对自身行为失去一定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精神症状是在吸毒后产生的。对于吸毒行为,吸毒者是有控制能力的。吸毒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应当知道大量吸毒会产生幻觉,但其仍放任自己陷入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正如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样,吸毒的人犯罪,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是被告人在吸毒后出现精神异常,将公交车上同乘人员以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伤,依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本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典型案例四:

 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日凌晨3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人梁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内将其抓获,当场在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一包净重6.75克;在卧室床头柜内查获散装红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净重1.95克;在客厅沙发上一红色抱枕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9包及散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若干,共计净重2946.35克;在卧室内查获玻璃瓶制作的吸毒工具一套。经物证部门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惩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特点,犯罪分子经常将毒品藏匿于难以发现的地点。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将毒品藏匿于床头柜、沙发上的红色抱枕,目的在于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主观恶性大且藏匿毒品数量高达2946.35克,被依法判处重刑。严厉打击此类毒品犯罪,有利于警示毒品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

 (周超文 文/图)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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