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6-28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自贸营商环境,根据《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先发经验,特制定《个人破产和解实施办法(试行)》。
颜某某等人因与陈某某劳务纠纷先后诉至龙马潭区法院。经审理,龙马潭区法院裁决陈某某承担劳务款支付责任。
在颜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陈某某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登记、证券等,陈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对陈某某展开传统调查后发现陈某某经营的制衣作坊经营不善,亏损巨大,无法继续经营,同时了解到还有数十笔欠款未支付。
陈某某向执行法官表达,想了结当前债务,重新开始。龙马潭区法院依申请启动个人破产和解,通知已知其他债权人。经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个人破产和解方案:陈某某按照债权的60%偿还各债权人,将陈某某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其限制消费,并屏蔽其案件信息。通过个人破产和解让陈某某从以前经营不善的僵局中“释放”出来,修复了信用,获得了“新生”。
个人破产和解是为了给那些诚实而不幸、渴望被拯救的债务人一个正当的债务豁免途径,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激发经济活力和创业热情,优化自贸营商环境。(罗洪)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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