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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宣判四川“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都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3-02-07

  日前,内江人廖兵因故意杀人,被内江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决后,廖兵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江中院)上诉,提出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其辩护人提出,廖兵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排除。

  2月4日,内江中院二审此案,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纠正原判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兵有期徒刑8年。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这是四川省法院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参与杀人被判12年 当事人不服

  日前,内江市某区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4月1日中午,廖兵与罗诗文、刘国彬(均已判刑)受黄德彬(在逃)邀约杀害被害人谢军。当日13时许,谢军到该区影都二楼上厕所,黄德彬叫动手,四人立即追撵谢军,黄德彬持刀刺杀谢军背部,谢军向三楼逃跑,罗诗文持枪击中谢军背部,廖兵等三人持刀乱砍,致谢军死亡。

  事发后,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兵有期徒刑12年。判决后,廖兵不服,向内江中院上诉,提出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进看守所时其头、手均有伤。其辩护人提出,廖兵的有罪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排除。

  2月4日,内江中院开庭二审此案。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这是四川省法院中,开庭审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一起案件。

不排除逼供的可能内江中院二审改判 终减刑4年

  内江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无法排除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廖兵有罪供述的合理怀疑,应予以排除。

  内江中院认为,廖兵的健康检查表由医院2011年8月1日出具,而廖兵的有罪供述却形成于次日,此健康检查表不能证明廖兵在作有罪供述时,没有被刑讯逼供;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承认廖兵在讯问中头、手部受伤,但看守所入所体检时,体检表却未反映出廖兵的伤情,且该表没有医生签名,客观性存在重大疑问。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58条等规定,由于廖兵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应予以排除。内江中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对原判认定廖兵持刀砍杀谢军的情节予以纠正,仅认定廖兵在现场参与追撵,并认定廖兵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

  二审宣判后,廖兵表示服判。

相关链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予以公布。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李嘉 记者 江龙)

编辑: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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