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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中院通报: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二)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6-28

泸州中院通报: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二)(图1)

  编者按:

  在第32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6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6月以来泸州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和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年来,泸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案件289 件3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2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1人,十五年有期徒刑21人,无期徒刑以上8人,重刑适用率达到33.13%,是所有犯罪类型中最高的,体现了泸州两级法院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从毒品犯罪案件类型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65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61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43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20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占据最大比重,分别占57%和21.12%。

  在涉毒犯罪人数中,累犯和毒品再犯67人,占比20.2%。

  长期以来,泸州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泸州中院一审审理的王国秀、万科、冯宇贩卖、运输毒品达8公斤多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主犯王国秀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于今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表明了泸州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期望社会各界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毒品综合治理,打好禁毒人民战争。

  毒品之害,猛于虎矣!为大力宣传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的成效,更为了震慑毒品犯罪、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从6月27日起,本网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6日通报的十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逐一予以披露,同时严肃正告一切涉毒人员:毒害无边,回头是岸;与毒为伴,死路一条!

  典型案例2:王玉明、马小容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王玉明,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

  马小容,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

  夏绍平,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衡阳县人。

  刘学,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

  何小琼,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

  (一)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玉明安排周国群(已判)、王鑫(已判)等人向杨军、宋远凤等人贩卖毒品。具体如下:

  1、2015年被告人王玉明租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某大厦0710号房间后,雇佣王鑫为其管理并贩卖存放在该房间内的毒品。同年8月11日下午,王鑫在王玉明租用的0710号房间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向宋远凤出售一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5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侦查人员在王玉明租用的0710号租房内将王鑫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177.11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46.06克。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玉明安排周国群(已判)在王玉明位于四川省合江县某小区租房内以1600元的价格向杨军贩卖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6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玉明位于四川省合江县某小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176.95克的甲基苯丙胺、143.2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2016年2月上旬,被告人王玉明安排被告人何小琼让其联系被告人马小容去广东省购买毒品。同月15日,被告人王玉明让被告人刘学等人将王玉明提供的10万元毒资交给周国群,周国群、刘学受王玉明安排将该笔毒资存入马小容的建设银行卡上。同月16日,马小容到达广东省佛山市大沥县后将该笔毒资取出,通过被告人夏绍平联系买到4大包甲基苯丙胺,并于次日携带毒品乘客车离开大沥县。同月18日,被告人马小容携带该批甲基苯丙胺从大沥县乘车到达四川省合江县,王玉明随即安排杨军(另案处理)到合江县从马小容处接到该批甲基苯丙胺,又安排刘学从杨军处接到该批甲基苯丙胺并驾车送至被告人王玉明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某小区租房内藏匿。同日,被告人王玉明、刘学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该租房内的背包中查获了刘学藏匿的净重3997.72克甲基苯丙胺。

  同日,公安机关还从王玉明携带的一棕色挎包内查获8包净重80.5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王玉明在蓝田镇某小区的另一租房内查获净重107.89克甲基苯丙胺、净重451.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52.33克粉末状甲基苯丙胺片剂。

  (三)2017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村某巷4号4楼楼梯处存放的一台老虎游戏机进行搜查,查获夏绍平藏匿在该老虎机机体内的5包净重246.7克的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泸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明、马小容、何小琼、刘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夏绍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为他人联系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明知系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夏绍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判决:一、被告人王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马小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夏绍平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刘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何小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六、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参与人员、买卖运输环节众多,安排紧凑,计划性比较强,事前谋划细,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王玉明指使、安排他人为其贩卖、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又系毒品再犯,累犯;被告人马小容为贩毒人员购买、运输毒品,在本案中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根据王玉明、马小容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王玉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马小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本案还判处一人无期徒刑,两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五人均被判处重刑,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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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http://www.chuannan.net/Article/ttyw/201906/146912.html


  泸州:王国秀、万科、冯宇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严惩,判处死刑!

  http://www.chuannan.net/Article/jryw/201906/146924.html

  (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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